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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婚/同居伴侣
未婚或同居伴侣(也称为家庭伴侣或“事实婚姻伴侣”)不符合申请家属签证的资格。本办公室不为寻求 B 类签证的人士提供支持或协助。如有需要,可提供一份当地律师名单。。
同居伴侣入境美国的途径。
同居伴侣有两种(2 种)入境美国的途径:
- 自行安排由美国雇主或美国高校提供的签证担保,并获得相应的签证身份,例如 J-1 交流访问学者、H-1B 专业人员、F-1 学生或 TN 签证等。 如果同居伴侣自行安排由美国雇主或美国高校提供签证担保,那么该伴侣的雇主或高校将提供有关签证流程的指导。
- 持 B-2 旅游签证身份入境美国。
同居伴侣若符合以下条件,则可持 B-2 旅游签证身份入境:
- 他其赴美的主要目的是陪伴已获得合法非移民身份的伴侣,且其无意在持有
- B-2 身份期间工作。
准备以 B-2 共同居住伴侣身份入境
- 如果该共同居住伴侣的护照上没有有效的 B-2 旅游签证,则须在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并获得 B-2 旅游签证。(仅加拿大公民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入境美国。)
- 入境美国时,请做好准备向移民官员证明您是同居伴侣。 请携带您申请 B-2 签证时提交的证明文件副本和/或您伴侣的签证文件副本。
停留期限
- 入境美国时获准的初始停留期限最长可达一年,不过许多 B-2 访客获准的初始停留期为六(6)个月。
- 获准停留的期限将显示在 I-94 记录上,该记录可在入境美国后获取。 所有外国公民在入境美国后均须查阅其 I-94 记录。
- B-2 签证身份延期可通过出境后再重新入境美国的方式办理(额外停留时间须体现在新的 I-94 记录上),或在美国境内通过 I-539 表申请停留延期。
限制
-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(CBP)官员要求持 B-2 签证的伴侣证明其在海外拥有实际的固定住所,且无意放弃该住所。
- 同居伴侣无法基于同居关系获得美国合法永久居留权(绿卡)。
- 本办公室不可协助办理 B 类签证申请。